上诉人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诉称,一、马斌是灵武市人民法院聘任的司机,2014年9月30日上午9时许,马斌感觉不适向车队队长请假看病,自行到私人小诊所灵武市中山诊所就诊,大夫建议马斌到医院就诊,马斌并未去医院就诊,而是回家休息,下午未上班。到2014年10月1日凌晨零时20分左右突发疾病,送灵武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1日凌晨1时死亡。二、马彬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事实清楚。本案一审判决撤销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唯一理由就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比照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判决的类似案件对本案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四、在马彬去世后不久就通过单位向社保局申请领取马斌的丧葬费,社保局2014年11月21日批准并向马斌家属发放丧葬费。根据规定,病亡丧葬费由社保局发放,因工死亡丧葬费由医疗事业管理中心发放。由此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知道马彬是因疾病死亡而不是因工死亡。综上,马斌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法不予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