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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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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国正电子公司与巴市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国正电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巴市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程序违法。金亮于2014年6月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巴市人社局于2014年9月2日才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邮寄给国正电子公司,

上诉人国正电子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巴市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程序违法。金亮于2014年6月9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巴市人社局于2014年9月2日才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邮寄给国正电子公司,已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作出工伤认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60日内作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对该事实已经查明,却以超出法律规定时间作出工伤认定是巴市人社局的内部程序,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的效力为由,认定巴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国正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二、金亮与国正电子公司之间的赔偿协议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金亮自愿以12000元对此事故进行一次性处理的情况下签订的,且在协议签订后,金亮收到了国正电子公司的全部赔偿款。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巴市人社局作出的巴人社工(2014)2-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上诉人巴市人社局辩称:一、金亮于2013年6月被国正电子公司招用,从事工程部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国正电子公司也未给金亮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9月1日上午10时左右,国正电子公司安排金亮在五原县工商银行安装音箱设备,金亮不慎从梯子上摔落被音箱砸伤左手,致使左手外伤、左食指指骨骨折、左第二掌骨骨折。事故发生后,金亮于2014年6月9日向巴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巴市人社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调查取证,并向国正电子公司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查实,金亮从事的是工程技术员工作,需要对用户进行设备安装等工作,在其被国正电子公司指派在外安装音箱设备时受到事故伤害,因此,金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和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认定为工伤。巴市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电话通知国正电子公司来取,国正电子公司未及时来取,所以巴市人社局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综上,巴市人社局对金亮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双方劳动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国正电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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