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中牟县广惠街街道办事处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诉中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质证认为:1、法院的生效判决并未判令被告为原告重新补发土地使用证;2、原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原所有权人是郑庵镇刘圪垱商贸小区,并不是原告;3、颁发土地证是以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提供相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经质证认为:1、法院的生效判决并未判令被告为原告重新补发土地使用证;2、原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原所有权人是郑庵镇刘圪垱商贸小区,并不是原告;3、颁发土地证是以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提供相应的材料才行,原告没有提交。

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5年,因中牟县县城西区建设占用郑庵镇刘圪垱村耕种的部分土地,为解决该村村民今后的生产生活问题,中牟县人民政府以留地安置的方式,为郑庵镇刘圪垱村提供商贸小区建设用地。2005年12月30日,被告与中牟县郑庵镇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位于中牟县“纬二路南侧、经七路西侧,宗地编号为3-66”的41707.29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与中牟县郑庵镇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宗地用途为“商业”,出让年期为“肆拾年”。2006年3月6日,中牟县郑庵镇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为“郑庵镇刘圪垱商贸小区”的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性质为“集体”,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证号为“牟国用(2006)038”,宗地面积为“41707.29”平方米。2010年1月11日,中牟县郑庵镇刘圪垱村村民委员会以郑庵镇刘圪垱村列入城中村改造项目、为保证改造的统一性为由,向被告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牟国用(2006)038号土地使用证。被告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注销了牟国用(2006)038号土地使用证,并在该证上批注“2010年1月1日注销由村委申请”字样。后刘中铎、徐金乐等人以牟国用(2006)038号土地使用证所载土地使用权为刘圪垱全体村民所有,被告仅以刘圪垱村民委员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且未经公告公示程序,被告的注销行为违法为由,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交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新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以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注销行为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予以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郑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新郑市人民法院上述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被告邮寄了补办牟国用(2006)038号土地使用证的书面申请,被告以原告未按照规定提交资料为由未予补发,故原告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