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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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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达广告有限公司诉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违法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案被上诉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上诉人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被上诉人未自行改正,上诉人可以强制拆除,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系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专门规范行政强制

本案被上诉人违法设置户外广告,上诉人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被上诉人未自行改正,上诉人可以强制拆除,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系我国全国人大制定的专门规范行政强制的法律,本案被诉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遵照执行。该法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中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规定作出了明确规范。其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等,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而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故其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该章节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是在遵守上述条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了应当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保障当事人诉权等更为严格的特别规定,而不是对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程序规定的否定,故上诉人以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否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本案的适用,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还称,其是按照《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的规定进行强拆的,程序合法。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为普遍适用的上位法且对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详尽规定,上诉人在适用《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为前提。故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强制拆除被上诉人涉案广告设施的行为程序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