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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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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马书玲3月6日在新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是否因3月3日的在工作单位受伤所致。针对这一争议焦点,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医院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马书玲3月6日在新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是否因3月3日的在工作单位受伤所致。针对这一争议焦点,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医院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证明马书玲于2014年3月3日零时30分在工作时被料包砸伤,在家休养两天后住院治疗的事实,被上诉人马书玲提供的证据亦能佐证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证明马书玲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法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上诉人认为马书玲不是因为3月3日受伤导致的住院,但其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和一审诉讼程序中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豫(郑)工伤认字(2014)0930018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新密市万力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侯 赟

审 判 员 王 冰

代理审判员 余 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