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田士章询问笔录、接访人员于亚美、邵愿好、田铁牛,邸靖、于亚美、王双英询问笔录、唐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出具的非访情况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田士章常住人口信息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唐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04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唐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0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两个行政行为,对同类行政行为,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分别立案,分别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将两个行政行为作为一个案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