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田士章与唐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上诉人唐县公安局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2014年11月3日下午14时许,上诉人田士章同他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有意制造影响,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12月17日下午

被上诉人唐县公安局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2014年11月3日下午14时许,上诉人田士章同他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有意制造影响,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2014年12月17日下午14时许,上诉人田士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有意制造影响,严重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分别于2014年11月3日、2014年12月17日对上诉人田士章出具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上诉人依法对上诉人田士章作出了唐公(治)行罚决字(2014)0494号、唐公(治)行罚决字(2014)0456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田士章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认定了田士章的违法事实。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诉人田士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享有管辖权,在行政处罚之前,办案民警依法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对田士章履行了告知程序,严格履行了受案、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律程序。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田士章的违法事实,正确、合法的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采纳。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田士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14时许,上诉人田士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发现,受到当地公安机关训诫。被上诉人唐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唐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04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田士章行政拘留十日。

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上诉人田士章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发现,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训诫。被告唐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唐公(治)行罚决字(2014)第04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田士章行政拘留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