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磊上诉称:被上诉人作出《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催告、公告等前置程序,无论上诉人的违法搭建行为是否正在进行,均应按照同一程序予以执行,因此,被上诉人强制拆除上诉人的建筑也是违法的,并且造成了上诉人的财产损失,被上诉人理应赔偿。一审未予认定强制拆除现场的物资去留,认定事实不清,并且适用法律法规存在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青浦规土局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依法具有作出被诉决定的职权,在发现上诉人违法搭建的事实并立案后,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被上诉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拆除原有房屋进行重建,且正在搭建过程中,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诉人停止违法搭建,并作出被诉决定书送达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由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即使造成上诉人的财产损失,赔偿主体也不是被上诉人。因此,被上诉人所作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