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宗英上诉称:被上诉人既然在触摸屏上主动公开了签约协议的内容,那么上诉人申请公开协议并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征收工作应该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全公开,故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辩称:上诉人申请获取的范云莲等十户居民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涉及各户的个人隐私,故被上诉人依法征询了上述十户居民的意见,但其均不同意公开,被上诉人已按照要求在征收基地设置电子显示屏将每户签约居民的评估价格等基本安置信息予以公开,目前该显示屏仍设在本市人民路XXX号,上诉人可前往查阅。被上诉人答复正确。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经延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在本案中申请公开“黄浦区露香园路地块被征收居民范云莲户等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附名单)”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本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故向相关被征收居民征求是否公开的意见,在得到明示或者默示拒绝公开上述包含个人隐私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回复后,被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文本因载有居民的相关身份信息、安置房源地址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上诉人据此征询相关权利人的意愿,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在征收过程中通过触摸屏的方式公开被征收房屋的签约结果,确保了征收过程及结果的公开透明,上诉人可通过上述途径予以查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潘宗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