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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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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宗英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随后,黄浦房管局经审查认为,潘宗英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范云莲户等十户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因权利人未同意提供,故均不属于公开范围。2015年2月6日,黄浦房管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

随后,黄浦房管局经审查认为,潘宗英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范云莲户等十户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因权利人未同意提供,故均不属于公开范围。2015年2月6日,黄浦房管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4)第1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潘宗英:“您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隐私,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潘宗英收悉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黄浦房管局作出的黄房管公开复(2014)第115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政行为,要求黄浦房管局重新作出答复。

原审法院认为:黄浦房管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黄浦房管局受理潘宗英申请后,在延长的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程序合法。黄浦房管局通过信件或电话等形式获知范云莲户等八户居民不同意公开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意愿,认定该八户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认定事实清楚。黄浦房管局邮寄给张国光、程士平两户的信件因“收件人外出”的原因未能成功投递,黄浦房管局认定两户的相关《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本案中,并不存在不公开张国光、程士平两户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因此,黄浦房管局在未能获知两户同意公开意见的情况下,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不予公开两户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亦无不妥之处。黄浦房管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政府信息相关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另外,由于黄浦房管局已主动将潘宗英申请获取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通过电子显示屏予以公开,则黄浦房管局应将相关电子显示屏查阅地址告知潘宗英,由于潘宗英已知晓相关电子显示屏事宜,故黄浦房管局的未予告知未对潘宗英知情权的实现造成阻碍,望黄浦房管局在今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予以改善。综上,潘宗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潘宗英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潘宗英不服,上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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