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提供的房屋拆迁裁决受理审查登记表、裁决申请书、《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珠江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上海虹口动拆迁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四川北路街道188街坊”房屋拆迁委托协议书、关于同意变更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批复、公房动迁补偿协议书、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俞秋升户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房地产估价咨询分户报告单、四川北路街道188街坊5/5丘范围内委估房地产平均单价咨询意见书、俞秋升户房屋补偿方案告知单、告居民书(二)、资料送达签收单、房屋租赁凭证、房屋拆迁人住房情况摘录表、房屋拆迁户籍情况摘录表、户口本、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给俞秋升户告知书(一)(二)、张贴照片、邮寄凭证、看房单、房地产咨询估价分户报告单、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调查笔录、张贴照片、手机短信照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拆迁公告、延长许可网络截屏、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本案中,拆迁人珠江公司因未能与上诉人户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向虹口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虹口房管局组织双方调解。上诉人户两次均未出席,致调解不成,虹口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执法程序合法。虹口房管局所作房屋拆迁裁决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类型、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应得房屋价值补偿款、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价格的认定以及差价款的计算等,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计算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裁决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方式安置上诉人户房屋一套并结算差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地政策,并未侵犯上诉人户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两次组织上诉人户与原审第三人调解,上诉人收到通知后均以工作为由未参加,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裁决程序中没有进行充分调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请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俞秋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