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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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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长中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的职权。因本案所涉拆迁基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被上诉人收到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后,依法报市房管局审核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的职权。因本案所涉拆迁基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被上诉人收到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后,依法报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作出被诉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许长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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