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的职权。因本案所涉拆迁基地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拆迁,原审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延长拆迁期限。被上诉人收到原审第三人的申请后,依法报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作出被诉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许长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