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许长中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无权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更无权作出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被上诉人未依法听证、公告,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未审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证明等法定前置性文件,且选址意见书经行政复议被确认违法,故后续文件均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辩称:被上诉人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的行政职责;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存款证明等法定前置性文件,属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过程中应当审查的文件,不属于作出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的审查事项,涉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未被撤销,仍依法存在;被上诉人将原审第三人的延期申请报市房管局审核,经市房管局审批同意后,作出被诉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为,同时在拆迁基地内张贴了公告。因此,被上诉人所作许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