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瑞生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土地登记信息,有明确的查询内容,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虽然被上诉人告诉上诉人相应查询途径,但是上诉人并未查询到。如果相关政府信息确实不存在,被上诉人应当答复不存在,而不是推诿、搪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杨浦规土局辩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土地登记资料,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被上诉人对此也给予了便利,但是有可能该信息材料确实不存在,所以上诉人查询后也没有能获取。被上诉人答复正确。请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浦规土局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答复的职权。被上诉人在法院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其执法程序合法。上诉人在本案中申请公开“杨浦区民主一村XXX号蒋瑞生户的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以及地籍调查”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本次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土地登记信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可以公开查询,故答复上诉人,并告知相应查询途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虽然通过被上诉人告知的途径未能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系争政府信息属于土地登记信息的事实是清楚的,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与此并无矛盾。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蒋瑞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