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两次补正及延期程序,于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执法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经审查认定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遂依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已将其获取的信息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给上诉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与原件不一致,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原审中被上诉人已提供信息原件供上诉人核对无误,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系其主观推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张良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审 判 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