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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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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良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的有关规定,黄浦房管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权。黄浦房管局收到张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

原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的有关规定,黄浦房管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职权。黄浦房管局收到张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补正申请程序和延期答复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执法程序合法。本案中,张良系以特征描述的方式向黄浦房管局表述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黄浦房管局根据张良所限定的条件经查找,找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以信息的客观状态向张良予以公开,已尽到审慎审查、合理关注的义务。黄浦房管局适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张良要求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黄浦房管局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审遂判决:驳回张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良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张良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的信息内容不一致或不完整,1-4号报告缺少部分附件,对报告中不存在的信息被上诉人未作合理说明。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辩称,其已将获取的材料全部向上诉人公开,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其保存的评估报告原件完全一致,一审庭审中也将原件提供给上诉人一一核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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