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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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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等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上诉人温泉镇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温泉镇杨家庄村未搬迁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明杨家庄村腾退工作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系实行自我腾退,

被上诉人温泉镇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间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温泉镇杨家庄村未搬迁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明杨家庄村腾退工作经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系实行自我腾退,杨家庄村腾退工作的腾退人为该村村民委员会及其委托单位。

上诉人李勇等5人于法定举证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李勇等5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勇等5人身份合法有效;2、购房协议复印件,证明李勇等5人购买了政府安置房;3、《关于海淀区二OO五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证明温泉人家小区被征为国有土地;4、《致杨家庄村被腾退村民的一封信》,证明腾退规定由杨家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制作,获得被上诉人的批准进行强制腾退,并且具体依据杨家庄村遗留问题统筹解决方案;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李勇等5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三个层面的信息,但是被上诉人仅仅针对腾退事项进行举证,而对其他两项没有答复,审查不严;6、第97号告知书、登记回执,证明被上诉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7、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李勇等5人提出复议申请;8、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于2014年9月24日送达。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认证如下:李勇等5人提交的证据6中的第97号告知书,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李勇等5人提交的证据6中的登记回执及证据1、3、4、5、7、8,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内容真实、合法,予以采纳;其中,证据4不能证明温泉镇政府批准杨家庄村进行强制腾退,证据5不能证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三个层面的信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所欲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另,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材料作为证据:海政办发(2010)90号文、温政发(2012)24号文、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海淀区温泉镇(2015)第1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申请书、登记回执、《杨家庄村遗留问题统筹解决方案》、《杨家庄村遗留问题统筹解决方案补充说明》。上诉人提交上述材料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且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故本院不予接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