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一(见下图)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8日。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0039252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类增塑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酿酒杀菌剂(酿酒用化学制剂)、纤维用防污化学品、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品、水净化化学品、工业用化学品、杀菌化学添加剂、防微生物剂、烟草用防霉剂。该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2月13日。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见下图)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8日。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0039292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类杀真菌剂、卫生消毒剂、消毒剂、抗菌素、去头皮屑的药物制剂、除霉化学制剂、土壤消毒剂、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医用及兽医用细菌制剂、防腐剂(医用)。该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2月13日。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见下图)的申请日为2011年10月10日。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0044424号,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1类除油漆和油外的混凝土防腐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料、除漆和油外的砖石建筑防腐剂、除漆和油外的瓷砖防腐剂、硅酮、硅树脂、聚硅氢。该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12月13日。 引证商标三 2013年1月14日,商标局作出了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与已经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三、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引证商标二近似为由,驳回原告在“工业化学品、未加工人造树脂、硅酮、未加工环氧树脂、增塑剂、制漆用化学制剂、油类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医药制剂保存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纸用化学增强剂、橡胶用化学增强剂、硫化加速剂、工业用软化剂、乳化剂、织物用防污化学品、纺织品浸渍化学品、纺织品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制剂、皮革防水化学品、纺织品防水化学品、防水浆消泡剂、阻燃剂、抗氧剂”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不服该通知,向被告申请复审。其主要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商标组成的文字、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2013年12月23日,被告作出被诉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被告作出被诉决定的审查程序,以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的认定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因被诉决定的作出时间处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