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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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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上诉人张X、黄X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行政申请书》及邮政送达回单,证明上诉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市住建委邮寄送达行政申请书,市住建委逾期未予以答复;2、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发票,证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上诉人张X、黄X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行政申请书》及邮政送达回单,证明上诉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市住建委邮寄送达行政申请书,市住建委逾期未予以答复;2、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发票,证明上诉人为证据保全支出的费用;3、邮政费用及诉讼材料费用票据,证明上诉人支出的必要费用;4、其他票据,证明上诉人维权必要支出的费用;5、京人社规发(2014)11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证明上诉人根据文件规定主张赔偿事项。

被上诉人市住建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上诉人官网的首页截屏;2、购房资格核验结果查询页面;3、家庭购房资格核验结果查询显示页面,该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作出的行为并未向公众显示,不存在信息泄露及侵权行为,供申请人查询核验结果;第二组:4、被上诉人后台流程记录页面;5、被上诉人后台所显示的我爱我家公司录入的上诉人申请信息,该组证据证明申请及核验的时间;上诉人的婚姻状况信息是上诉人委托我爱我家公司录入的,被上诉人进行审查并在系统上留存核验结果;第三组:6、(2014)海行初字第163号行政判决书;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执字第9450号执行通知;8、答复意见书,该组证据证明相关行政诉讼及执行情况,上诉人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时,市住建委提出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1)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国家赔偿法》,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规范依据。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X、黄X提交的证据所主张的证明目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采纳;市住建委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市住建委作出的购房资格核验合法;证据6至证据8,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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