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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德艳等与北京市海淀区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14年5月21日,张辉、张德艳通过邮寄方式向海淀区北部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0年至2014年实创总公司、实创股份公司与苏家坨镇政府及镇属公司签订的《村庄腾退、安置委托协议书》”。2014年5月23日

2014年5月21日,张辉、张德艳通过邮寄方式向海淀区北部办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10年至2014年实创总公司、实创股份公司与苏家坨镇政府及镇属公司签订的《村庄腾退、安置委托协议书》”。2014年5月23日,海淀区北部办作出第62号登记回执。2014年6月13日,海淀区北部办作出第62号告知书,并向张辉、张德艳送达。该告知书载明,张辉、张德艳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其向苏家坨镇(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62406929。张辉、张德艳不服,向海淀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8月25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第62号告知书。张辉、张德艳亦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第62号告知书,并判令海淀区北部办公开上述涉案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张辉、张德艳要求公开的信息是“2010年至2014年实创总公司、实创股份公司与苏家坨镇政府及镇属公司签订的《村庄腾退、安置委托协议书》”。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海淀区北部办具有制作涉案信息的法定职责。张辉、张德艳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海淀区北部办实际已经获取、保存了涉案信息。故海淀区北部办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已经依法对张辉、张德艳履行了相关的说明告知义务。张辉、张德艳关于海淀区北部办应当公开涉案信息的主张缺乏证据佐证,其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辉、张德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