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单君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中,经海淀工商分局调查,“一二三网店”在淘宝网上销售华美A5无线迷你路由器,该产品包装盒内

本院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中,经海淀工商分局调查,“一二三网店”在淘宝网上销售华美A5无线迷你路由器,该产品包装盒内有合格证,合格证上有“赠品”字样,并载明:“供货商: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亚泰中心6层。”产品外包装上载明了上述供货商及其地址信息,并有“此品为非卖品,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请联系产品供货商”字样。故“一二三网店”作为销售者已经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海淀工商分局的调查结果,“一二三网店”在淘宝网上销售华美A5无线迷你路由器的行为亦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海淀工商分局根据单君举报所称“发现该商品为赠品没有产品合格证”事项作出被诉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单君关于商家销售给上诉人商品时故意隐瞒该商品为“赠品非卖品”的真实信息这一上诉理由基于现有证据缺乏事实依据。因单君举报涉及的是淘宝商家“一二三网店”的销售行为,故其有关供货商没有生产无线路由器的资质和使用“摩托罗拉”商标权利的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单君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单君关于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不予立案决定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单君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乔 军

代理审判员  杨晓琼

代理审判员  李赟乐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 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