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振友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通州住建委作出的文化旅游区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并予以撤销;2.诉讼费由通州住建委承担。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内容违法,且不符合韩振友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应予撤销。一审判决仅撤销通州住建委公开存款证明的行为,未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二、通州住建委答复的政府信息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不符合韩振友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韩振友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文化旅游区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而非通州住建委回复的文化旅游区C地块项目。此外,通州住建委未能采取被诉告知书中所称的邮寄方式依法提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通州住建委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通州住建委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和依据: 1.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通住建委(2013)第25号-回《登记回执》(以下简称登记回执);3.被诉告知书;4.京建通拆许字(2013)第1号、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5.存款证明;6.北京通州文化旅游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7.《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四、十七、二十一、二十四条,证明通州住建委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韩振友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