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本)第八条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原宅基地翻建房屋申请进行审批,被上诉人并不具有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内建房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2013年顺义区农宅抗震节能新建翻建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落实奖励6万元的政策,缺少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亦不具有此项职责。因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泽民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超出本案审理范围,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胡林强代理审判员陈金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 丹 书 记 员 吴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