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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泽民与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泽民,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 法定代表人赵海波,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波,北京市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中行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泽民,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

法定代表人赵海波,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波,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贾秀春,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科副科长。

上诉人张泽民(以下简称上诉人)因诉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履行原宅基地翻建房屋审批及落实奖励政策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行初字第267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裁定认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修订本)第八条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并不具有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内建房进行审批的法定职责。另,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2013年顺义区农宅抗震节能新建翻建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落实奖励6万元的政策,缺少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亦不具有此项职责。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不具有上诉人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的起诉缺少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泽民的起诉。

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不服一审裁定,请求撤销重新审查,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判令被上诉人农村原址翻建抗震节能房审批表上盖章审批,未提供抗震节能房规范性文件,没有承担举证责任;2.上诉人在土地使用证(宅基地)面积内建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请求判令建房;3.根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做危房鉴定,赔偿损失13万元,精确测量004号宅基地,有超占重叠面积;4.京国土顺信(2012)51、66号处理意见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公开内部流程信息;5.被上诉人依法承担规范性文件举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提供2013年奖励资金抗震节能房的文件,上诉人建房未办理城乡规划许可证,未提供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造成损失,请求赔偿13万元。其事实和理由为:根据上诉人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供顺行初字(2014)113、211、267证据,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第1项村民原宅基地审批表没有邻居签字,根据《张镇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与《宪法》、《土地管理法》相抵触,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造成危房,未能享受建房奖励政策及低收入家庭危房改造政策奖励资金。请求做危房鉴定,赔偿损失13万元。第2项李在有宅基地四至有重叠,超出25平米,在翻建房时向西面超占扩建,与上诉人向张镇提交书面申请内容不符,内容不是事实,请求出示申请,应当是宅基地登记卡(户名李在有)四至有重叠超出适用面积25.1平米。西南重叠,从南至北重叠宽度25公分,与上诉人所写内容不符。在顺行初字(2014)211案件中镇政府与李洼子村委会恶意串通,行为违法改动宅基地(李在有)宅基地登记卡四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任何一个处理决定由行政机关具体人做出,但履行职责是国家委托,国家机关对此要承担责任。被上诉人未提供抗震节能房规范性文件,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上诉人做出具体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承担规范性文件。据此规定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被上诉人提供不是规范性法律依据,也没有办理建房的城乡规划许可证,其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立,不合法,造成损失请求赔偿13万元。做危房鉴定,上诉人也向顺义法院提供了顺行初字(2014)113、211证据,被上诉人在顺行初字(2014)211案件中未承担依法行政举证责任,上诉人也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2014)东行初字686、727、762、763、764,提供了被上诉人违法,渎职的证据,造成损失请求赔偿。在本案中没有依法负担抗震节能房2013规范性文件,应承担实体法律责任,其行政行为不再有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请求恢复原状、给上诉人造成损害。被上诉人改动宅基地四至,超占51平米,违反法定程序,提供法律依据明显下位法规违反上位法规,张镇政府不行政审判违法,导致2013年未能翻建,未能享受6万元奖励政策,低收入家庭危房改造。违反相关法律,违反土地登记规则。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