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王江伟与延长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上诉人延长县公安局答辩的主要理由有:1、上诉人提出“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事实。本案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上诉人案发后即离开居住地,通过询问案件其他当事人及在场证人、调取户籍信息及诊断证明等证

被上诉人延长县公安局答辩的主要理由有:1、上诉人提出“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事实。本案受理后,经调查取证。上诉人案发后即离开居住地,通过询问案件其他当事人及在场证人、调取户籍信息及诊断证明等证据,迅速查明案情。证人王慧莲的证言证实上诉人、第三人陈述及诊断证明均能证实上诉人及其母王玉芳有殴打第三人的行为。证人不识字,向其宣读笔录内容后,由见证人代签名并由证人捺印,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2、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未向其出示相关证据、未听取其陈述和抗辩,未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事实是上诉人在案发后即离开居住地,被上诉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以公告的形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方式向上诉人告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被上诉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的公告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请二审予以维持。

第三人张树花陈述的主要理由有:第三人的诊断证明显示第三人有被殴打的伤情。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经一、二审举证、质证,二审审查,除对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王慧莲的询问笔录认证理由不予认可外,对一审认定的其他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延长县公安局认定上诉人王江伟有殴打第三人的事实,该事实依据的证据仅是在向同案违法行为人王玉芳及其丈夫提供的在场人“老白”进行调查取证时,该在场人不在,与自称在场的老白妻子王慧莲进行调查取得的证言,王慧莲是否在场,被上诉人取证前并未与被处罚人王江伟以及第三人张树花进行核实,且证人王慧莲的笔录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代签人非办案民警,系去派出所办事的他人所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王慧莲询问笔录未有本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要求,且该证人未出庭予以作证,该证言的真实性不能认定。涉嫌殴打第三人的有上诉人王江伟和上诉人的母亲王玉芳,除王慧莲的证言所述上诉人王江伟打了第三人一巴掌外,仅凭第三人的陈述及受伤诊断证明,不能证明第三人的伤是上诉人王江伟所为还是其母所为,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被上诉人在确认上诉人王江伟涉嫌殴打第三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前,未通过上诉人王江伟的家人取得外出打工的王江伟的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予以联系王江伟告知其应有的权利,而是在能联系王江伟而不联系的情况下,以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为由,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被上诉人采取公告告知的方式不属于法定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且法定告知违法嫌疑人应有的事项是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被上诉人告知公告中仅告知查明王江伟涉嫌“殴打他人”的事实,以及王江伟在公告发布七日内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权利,未告知王江伟拟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及依据,被上诉人的告知程序存在瑕疵,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处罚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延长县人民法院(2015)延长行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延长县公安局作出的长公(雷)行罚决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费5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正卫

审 判 员  霍雨枫

代理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