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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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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涛、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张小涛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没有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三、被上诉人重复处罚。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收取

上诉人张小涛上诉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没有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三、被上诉人重复处罚。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收取拘留期间伙食费违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答辩称:1、上诉人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是不成立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权对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作出解释,国务院法制办通过答复函的形式,对驾驶与驾驶证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的行为,解释为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可适当从轻处罚。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2、上诉人称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集体讨论不是法定必经程序。询问笔录上的两个民警签名,不存在一人询问的情况。3、对上诉人的处罚不是重复处罚,对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警告、罚款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48条规定,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处罚决定书,不属于重复处罚。4、上诉人自行承担行政拘留期间伙食费不是乱收费的行为,上诉人支付的60元伙食费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总之,对上诉人的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中明确:“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因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按无证驾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且体现了从轻处罚的原则。2、被上诉人在经过询问、取证、相关权利告知等法定程序,上诉人对违法事实及拟处罚的内容无实质性异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3、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处罚与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不矛盾。对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而对于持有B2驾驶证的上诉人来说,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一次记12分,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4、上诉人请求退还行政拘留期间伙食费60元,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小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宋汉亭

审判员  尹应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