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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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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涛、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告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具有对道路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件,根据调查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核查以及电子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告张小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被告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具有对道路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件,根据调查询问笔录、驾驶人信息核查以及电子照片等证据证实,原告张小涛在宁上高速公路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行为属实,被告认定原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违法行为准确,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驾驶人应当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法庭认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本案被告对于原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在法定的裁量范围之内,并无不当。被告在作处罚决定前,已告知原告张小涛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综上,被告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所作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原告诉请行政赔偿1000元,因被告所作行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其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返还其被拘留期间所缴伙食费问题,法庭认为,本案依法审查的是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而拘留所收取伙食费行为与本案行政处罚行为不属同一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张小涛要求撤销福建省政和县公安局2014年9月4日作出的闽公行罚决字(2014)00187号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张小涛要求政和县公安局赔偿1000元的赔偿请求与返还60元伙食费的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小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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