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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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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生、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郑宝成为确认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张大生上诉称:上诉人不仅仅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也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2005年7月26日上诉人与第三人郑宝成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证实。上诉人租赁第三人房屋为两套单元房,并出资盖建石棉瓦车间为生

上诉人张大生上诉称:上诉人不仅仅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也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2005年7月26日上诉人与第三人郑宝成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以证实。上诉人租赁第三人房屋为两套单元房,并出资盖建石棉瓦车间为生产经营使用,上诉人是石棉瓦房的实际所有权人,而石棉瓦房也在拆迁补偿范围之内,故上诉人是拆迁补偿直接对应主体,符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结果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口头辩称:按照原来的答辩意见,补偿只对产权人,上诉人不是产权人,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只是受卧龙区政府委托协助从事G312国道改线在王村乡辖区内的部分工作。上诉人所诉补偿款已交付本案第三人,上诉人应向郑宝成主张或者协商有关补偿问题。应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所诉标的是确认拆迁行政行为违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依法享有拆迁之职权。在拆迁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与房屋所有权人一审第三人郑宝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对生产经营损失依法也给予了补偿。上诉人张大生虽与第三人郑宝成签订有房屋承租协议,但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至于上诉人称其出资盖有石棉瓦车间及营业损失的补偿问题,可依法另寻其他途径解决。一审判决结果适当,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宋汉亭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