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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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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生、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郑宝成为确认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房屋被征收的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而不是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保护按照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议处理。协议未作规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生产经营者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房屋被征收的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而不是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的权益保护按照房屋承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协议处理。协议未作规定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根据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的要求,与本案第三人郑宝成即房屋所有权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时对生产经营损失也予以了补偿。房屋所有权人郑宝成对此并无异议,签署了同意拆迁的保证书,领取了相关补偿(包含营业损失75392.8元)。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张大生对郑宝成房屋被拆迁的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其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关于张大生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协议对遇到拆迁时如何处理没有约定,原告张大生可与第三人郑宝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依法解决。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大生的起诉。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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