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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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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刚、赵玉辉、杨会珍、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赵永刚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房屋的四至与被上诉人房屋的四至并不一致,也不存在交叉现象,一审判决称同一块土地分别为双方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不符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并不是适格的原告。淅川县人民政

上诉人赵永刚不服该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房屋的四至与被上诉人房屋的四至并不一致,也不存在交叉现象,一审判决称同一块土地分别为双方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不符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并不是适格的原告。淅川县人民政府委托各乡镇政府核实宅基地使用情况,并进行颁证,而村镇建设中心代替厚坡镇政府进行颁证,具有颁证权,也符合法律程序。双方的宅基地使用证出自一处,一审法院为什么认定了被上诉人的使用证,而称上诉人的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被上诉人只提供了宅基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被上诉人因非法建设行为受到了行政机关的处理,且侵犯了上诉人的物权被诉至法院,现提起行政诉讼,企图以歪曲事实的方法达到其非法目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

被上诉人赵玉辉、杨会珍答辩称:答辩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上诉人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二答辩人停止建房,导致答辩人正在建设的房屋被迫停工,足以证明二答辩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经过法院核实依法采纳的,一审被告为上诉人颁发的用地许可证是将答辩人的宅基地圈在里边,严重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撤销是正确的。依照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的颁发主体应该是县级人民政府,村镇发展中心不具备发证资格,故其发证行为是越权行为。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被告淅川县厚坡镇人民政府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称事实与理由与上诉人的叙述相符合,同意上诉人的诉请。在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上,镇政府只给赵永刚办过使用证,没有给赵玉辉、杨会珍颁发过使用证或其他证件。

本院二审查明:1995年5月30日,淅川县人民政府给赵玉辉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他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范围处,淅川县人民政府曾给赵玉辉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颁证载明的时间早于赵永刚持有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时间,因此,赵玉辉、杨会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该土地已为赵玉辉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同一处又为赵永刚颁发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应属于重复颁证,且淅川县厚坡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不具有颁证的法定职权,赵永刚与赵玉辉双方证载土地存在重叠的事实,因此,颁证程序违法,且超越职权,一审判决对赵玉辉该使用证的批准颁证机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赵玉辉当庭提交了该使用证的原件,颁证机关是淅川县人民政府。淅川县人民政府具备颁发该证的法定职权,但对其颁证的合法性不是本案审查范围。因此,上诉人赵永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淅川县人民法院(2015)淅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赵永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谦

审判员  宋汉亭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