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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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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中照、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具有在本辖区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被告在履行职责中,拦查原告王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具有在本辖区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被告在履行职责中,拦查原告王中照,经过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系酒后驾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及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支持。原告陈述不知晓酒精测试结果,与其在被告出具的酒精测试仪记录上签字认可的事实相矛盾,且无其它证据印证,故不予采信。原告认为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不准确,应当采用血液检测。因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驾驶员是否饮酒有酒精测试仪和抽血检测两种方法,并无强制性规定,结合被告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上记录的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当日饮酒驾驶,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认定标准,故被告认定原告饮酒驾驶事实并无不当。原告王中照提出被告作出驾驶证降级的通知,其中引用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要求我院进行审查。因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并未授予法院审查规章是否合法的权力,原告如果对该规章的适用有异议可采取其他途径进行处理,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中照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中照负担。

王中照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抽血之后在没有化验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处罚。上诉人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字不代表对测试结果没有异议,正是因为有异议才提出抽血化验。2、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出示的执法记录仪只是片段,不符合记录仪使用规定。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被上诉人所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是否经过法律授权,是否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等问题,一审法院也未做出相应审查。被上诉人执法人员是否具备上路执法资格一审也没有查清。且被诉处罚决定书形式要件不合法,盖的章大小不一,真假难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答辩称:1、上诉人王中照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字表示“无异议”,对于无异议的测试结果不需要抽血化验。酒精呼气测试仪有购货发票及检测合格证,仪器来源及质量合格,抽血只是为了血液检测做准备,并不必然进行血液检测。2、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记录仪录像是执法取证的手段,是证据之一。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王中照的驾驶证降级办理,只有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才有权力做出,答辩人无权处理,也没有对王中照的驾驶证进行降级,只是通知王中照到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驾驶证降级手续,该行为对王中照不产生任何义务及结果,不具有可诉性,且该通知明确告知了王中照救济渠道。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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