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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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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政、王树存、方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另查明:(1)在审理过程中,裴新营死亡,其父母已经去世,其妻子段素菊、其女儿裴方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其子裴政明确表示参加诉讼;(2)原告裴政之父裴新营、王树存于2000年12月28日与南阳市地方铁路局签订了土

另查明:(1)在审理过程中,裴新营死亡,其父母已经去世,其妻子段素菊、其女儿裴方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其子裴政明确表示参加诉讼;(2)原告裴政之父裴新营、王树存于2000年12月28日与南阳市地方铁路局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3)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改制成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职权。1996年9月10日被告给第三人办理方国用(96)字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6年12月方城县石油公司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方城县石油公司破产清算组与方城县石油销售公司签订出售方城县石油公司破产财产协议书,清算组以4432000元清算资产评估值,整体出售给方城县石油销售公司,后该资产转移给中国石化集团河南总公司所有,中国石化河南石油总公司改制成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要求撤销(96)方国用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一、二审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原告起诉请求撤销土地权属证明表,被法院生效判决驳回起诉。方国用(2008)第L-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系(96)字第06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而来,被告为第三人变更登记,权源清楚,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裴政、王树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裴政、王树存负担。

上诉人裴政上诉称:一、该宗土地发证来源不合法。二、该宗土地政府重复批准使用者,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方城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所诉涉案土地已经政府确权发证,由于企业改制名称变更,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对涉案土地没有合法权益,该土地的权属登记为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拨付给相应企业,权属取得是合法的,被告颁证行为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一审原告王树存陈述意见同上诉人裴政。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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