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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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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祖煌与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认为,途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的股东会议通过,不符合该公司章程的约定。其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登记

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辩认为,途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的股东会议通过,不符合该公司章程的约定。其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是正确的。其在对途安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现了在受理阶段未能发现的问题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均属实。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行为所制定的部门规章。该规定第四条列举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八种情形,是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任法定代表人自身条件的审查,而该《规定》第五条则是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的审查。本案中途安公司申请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罗祖煌虽未发现第四条列举的情形,但由于其产生的程序不符合该《规定》第五条即““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发现途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未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的股东会议通过,不符合该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无不当。《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虽然明确了“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但该条第二款亦同时明确“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在受理了途安公司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登记条件即可作出不予登记决定,且该局在向途安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该申请的同时,已明确告知其将在在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故此该局向途安公司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并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罗祖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罗祖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蓓

审判员 刘海军

审判员 刘桂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