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罗祖煌与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审查过程中,应对变更登记采取依法审慎合理的审查标准。不仅要审查申请材料数量是否齐全,而且须在专业能力范围内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具体到本案,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了途安公司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后,除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时限、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外,还可以对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即对股东会议的召开,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负有审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途安公司章程第八章第十九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参加。”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途安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会,到会股东合计持有该公司65%的股权,未达到法律要求议事方式的最低标准,故该股东会议事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局以此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黄工商)登记内驳字(2013)第00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

罗祖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途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作出了受理决定后。该局只能在15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由于途安公司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并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列举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八种情形,该规定第五条虽然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但这是对企业法人行为的要求,而非该局不予许可的依据。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在受理了其申请后,则只能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故该局对其申请不予登记明属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撤销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黄工商)登记内驳字(2013)第001号《登记驳回通知书》,责令其在15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