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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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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梦蛟、黄梦麒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将黄梦蛟、黄梦麒位于大冶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利益。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将黄梦蛟、黄梦麒位于大冶市金湖大道延伸段工程建设整体规划范围外的房屋予以拆除,黄梦蛟、黄梦麒选择就该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诉讼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因此,黄梦蛟、黄梦麒起诉符合法定期限规定。2、黄梦蛟、黄梦麒的房屋位于大冶市金湖大道延伸段工程建设整体规划范围之外,虽然黄梦蛟、黄梦麒签订《金湖大道延伸段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安置补偿协议书》,但在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未经先行程序将黄梦蛟、黄梦麒房屋拆除,程序违法。3、黄梦蛟、黄梦麒要求赔偿非法强拆过程中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关于家具损失费37,500元和原房屋四周地面附属物、构筑物应增163,155元的诉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黄梦蛟、黄梦麒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因黄梦蛟、黄梦麒无充足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黄梦蛟、黄梦麒误工费、差旅费、资料费等经济损失60,525元和租房租金89,825元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黄梦蛟、黄梦麒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损失系直接损失,不予支持。4、黄梦蛟、黄梦麒要求判令立即将黄梦蛟、黄梦麒房屋恢复原状,并登报道歉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冶市罗家桥街道办事处于2009年5月24日拆除黄梦蛟、黄梦麒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驳回黄梦蛟、黄梦麒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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