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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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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综上所述,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

综上所述,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美华

审判员  赵庆义

审判员  刘天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