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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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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11时许,程春红在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车间拼板时,被电锯锯伤左手。经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指间关节开放粉碎性骨折,左手拇指伸拇长肌腱断裂,左手食指远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11时许,程春红在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车间拼板时,被电锯锯伤左手。经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指间关节开放粉碎性骨折,左手拇指伸拇长肌腱断裂,左手食指远节开放骨折,左手食指屈指深肌腱部部分断裂,左手食指指神经损伤,左手中指软组织裂伤,左手中指桡侧指神经损伤。

2012年11月15日,程春红向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丰劳仲案字(2012)2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程春红与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不服,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程春红与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唐民一终字3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的上诉,(2013)丰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

程春红于2013年9月27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日受理,并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30208-126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春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不服,遂申请复议复议,唐山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唐政复决(2014)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诊断证明书、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工伤认定申请书等证据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认定。程春红与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忠华新型建筑模板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程春红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称程春红所受之伤不是工伤,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及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程春红所受之伤不是工伤。而被上诉人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工伤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程春红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其所受之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故原审判决维持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