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三军与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诉人李三军上诉称: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行政处罚案件的

上诉人李三军上诉称: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作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部门规章无权作出相应规定,一审法院依据错误。同时,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管辖的需要办理移交手续,被上诉人并未取得移交手续,明显违法。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是文件,而不是法律法规,无权对涉及人身自由权的处罚作出规定。即便按照上述指导意见处罚,也无法认定我的行为属于“非访”。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撤销钢城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