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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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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耀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在关联的行政强制案中,本院已经确认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林玉耀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基于本案实际情况,恢复房屋原状已无实现可能。本院在庭审过程对原告进行释明,要求其对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在关联的行政强制案中,本院已经确认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林玉耀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基于本案实际情况,恢复房屋原状已无实现可能。本院在庭审过程对原告进行释明,要求其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进行明确。但原告并未在指定期限内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或说明因被告原因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理由,原告可以在行政强制案判决生效之后,就财产损失赔偿向行政机关申请或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本院另行制作裁定书,对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事项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玉耀要求判令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将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天明

代理审判员  刘开赐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飞燕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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