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邯郸市复兴区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刘帅宾系原告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月23日21时许,刘帅宾在为饭店庆祝春节燃放烟花时被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刘帅宾向邯郸市复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邯郸市复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刘帅宾系原告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1月23日21时许,刘帅宾在为饭店庆祝春节燃放烟花时被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刘帅宾向邯郸市复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邯郸市复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复劳裁(2013)2号裁决书,裁决刘帅宾同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不服,向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复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刘帅宾向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5月27日,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08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原告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08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告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机关,拥有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权。原告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刘帅宾作为原告单位职工,其在为饭店燃放烟花时被车撞伤,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受伤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受理第三人刘帅宾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理、告知、送达等义务,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原告虽认为不应认定工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作出的邯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089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宋记山寨鱼头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宙

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

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