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大义、韩树恩等六人称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强占、强租其土地修建顺平县植物园,向顺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确认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租用土地修建顺平县植物园的行为违法,其提交的证据中仅有其与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植物园租地协议,该租赁行为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顺平县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付大义、韩树恩、刘全来、赵小三、赵新友、赵三元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主张顺平县蒲阳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职权、强行租用土地修建顺平县植物园是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付大义、韩树恩等六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