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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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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杏娟与定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定州市公安局在法定职权内,经过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上诉人代献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定州市公安局在法定职权内,经过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上诉人代献明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裁量范围。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杏娟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杏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解建国

代理审判员  李文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