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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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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兰、郑纯庭等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判后,马文兰、郑纯庭、郑爱庭、郑春英、郑淑英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没有正确认定上诉人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的事实。上诉人未在

判后,马文兰、郑纯庭、郑爱庭、郑春英、郑淑英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没有正确认定上诉人通过民事程序主张权利的事实。上诉人未在知道所有权证书存在的情况下及时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为上诉人正在采取民事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非怠于行使权力。后生效裁定要求上诉人按照行政方式进行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就丧失了权利是不公正的,也背离法律本意,也会导致上诉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丧失。二、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耽误法定期限的正当理由。本案中,上诉人一直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诉争房屋的权利,如果民事判决确认并支持上诉人的请求,则相关行政机关针对该诉争房屋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必然要纠正。但民事生效裁定没有进行确认,而是指引上诉人通过行政方式处理,完全符合法定的“其他正当理由”。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一、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被上诉人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与第三人郑立庭之间进行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中止的理由;三、上诉人以唐山市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颁发房屋所有证未告知其诉权为由主张其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观点不能成立。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唐山市曹妃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答辩称: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马文兰、郑纯庭、郑爱庭、郑春英、郑淑英五人因物权保护确认纠纷一案,以郑立庭为被告诉至原唐海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唐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郑立庭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唐民三终字第363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经过重审,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曹民重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以上诉人所诉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马文兰、郑纯庭、郑爱庭、郑春英、郑淑英的起诉。马文兰、郑纯庭、郑爱庭、郑春英、郑淑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3)唐民终裁字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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