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孟祥宝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以单位名义,以被上诉人孟祥宝在工地受伤为由,为其申报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上诉人孟祥宝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美华 审 判 员 赵庆义 代理审判员 计 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