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上诉人孟祥宝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以单位名义,以被上诉人孟祥宝在工地受伤为由,为其申报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被上诉人孟祥宝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以单位名义,以被上诉人孟祥宝在工地受伤为由,为其申报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上诉人孟祥宝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宋美华

审 判 员  赵庆义

代理审判员  计 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