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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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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成与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丰劳人仲案字(2013)06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程德宏与靳成存在劳动关系,并对如下事实进行了确认:2012年7月16日,申请人程德宏在厂里用天车吊钢丝装炉加工时,钢筋突

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丰劳人仲案字(2013)068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程德宏与靳成存在劳动关系,并对如下事实进行了确认:2012年7月16日,申请人程德宏在厂里用天车吊钢丝装炉加工时,钢筋突然滑落,砸中申请人左腿部。该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依法证明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故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唐人社伤险认决字(2013)130208-153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程德宏系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靳成与程德宏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已经本院生效的(2013)唐民一终字563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依法可以认定。上诉人靳成主张与程德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被上诉人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时限内受理了程德宏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向程德宏、靳成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上诉人靳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靳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宋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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