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穆万定起诉要求解决的是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劳动争议,而非作为利害关系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予以受理并作实体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伊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穆万定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艳红 审 判 员 任海霞 代审判员 李扬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