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穆万定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伊川县市政管理局支付不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付不办理退休养老金经济损失,支付最低工资、加班补贴保障、及本人下班途中受到重伤伤害的伤病救济、伤残救济、医疗期生活费。2015年4月8日伊川县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审理,确定了原告穆万定与市政管理局2008年7月至2013年10月的事实劳动关系,确定了本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定,其行为应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原告已达到了退休条件,但伊川县市政管理局未依法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退休手续,其行为已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伊川县人民法院没有依法予以切实的判令,只判令赔偿1000元,远远与法律不相符,为此特上诉于中级法院,请求切实保障环卫工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审查纠正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 被上诉人伊川县市政管理局当庭口头答辩称,一、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第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合法有效,应予维持;二、上诉人受伤是值得同情的,但是不属于工伤,我们有证人可以证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二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提交了伊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伊编(2014)3号“关于伊川县市政管理局更名的批复”及2015年7月14日生效的伊川县市政园林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伊川县市政管理局更名为伊川县市政园林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