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2此次提出的申请是请求石景山卫计委在其与李xx2010年9月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此次补充的刘x1的医学出生证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并核发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而针对刘x2、李xx2010年9月提交的申请材料,原石景山计生委已经作出处理结论。针对该结论,刘x2等人亦提起过行政诉讼。两审法院亦作出了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石景山卫计委在被诉回复中将上述处理经过及结论向刘x2等人予以说明,同时进一步明确原石景山计生委作出01号取消决定是由于2010年9月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并非缺少刘x1的出生医学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回复系对原石景山计生委相关履行职责的情况的解释说明,并裁定驳回了刘x2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刘x2等人关于被诉回复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等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饶鹏飞代理审判员杨晓琼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