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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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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2等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刘x2等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一、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其要求原审承办法官回避的申请以及复议请求均被驳回。其要求原审法院移送管辖亦被拒绝。故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是在2010

刘x2等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称:一、原审裁定程序违法。其要求原审承办法官回避的申请以及复议请求均被驳回。其要求原审法院移送管辖亦被拒绝。故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其是在2010年提交材料的基础上,补充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再次提出补办生育服务证的请求,这是一个新的请求。三、石景山卫计委所作的回复,是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是简单的解释说明,原审法院将其认定为解释说明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石景山卫计委的回复,判令石景山卫计委履行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的法定职责,撤销原审裁定,请求二审法院直接审理或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刘x2与李xx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手续并提交了申请材料。2010年11月9日,原石景山计生委为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后该委作出01号取消决定,取消了上述生育服务证。刘x2等人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了刘x2等人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5日,刘x2向石景山卫计委提交了刘x1的出生医学证明,请求石景山卫计委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提交的已出生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申请编号为107XXXXXXXX生育服务证时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并发放补办的二胎生育服务证。

同年3月18日,石景山卫计委作出被诉回复。该回复于同年3月20日送达给刘x2。同年3月23日,刘x2针对上述回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回复,判决石景山卫计委在其2010年申请编号为107XXXXXXXX生育服务证时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履行给其补办二胎生育服务证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x2等人提起本案诉讼针对的是石景山卫计委作出的被诉回复,该案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且经本院审查,本案也不存在原审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刘x2提出原审法院拒绝其移送管辖请求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本案中,刘x2向原审法院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经院长决定,驳回了刘x2的回避申请。后原审法院亦针对刘x2的复议申请,作出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且本院经审查,原审审判长并不存在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故刘x2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其回避申请违法等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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