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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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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二审期间,张银再次向本院申请调取出警民警王xx、贾xx、梁xx、杨xx的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资料,并申请上述民警和孙×出庭作证。本院依据张银提出的申请向永丰派出所调取上述证据,永丰派出所复函称,民警杨xx未

二审期间,张银再次向本院申请调取出警民警王xx、贾xx、梁xx、杨xx的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视频资料,并申请上述民警和孙×出庭作证。本院依据张银提出的申请向永丰派出所调取上述证据,永丰派出所复函称,民警杨xx未参与警情处置,另三名民警贾xx、梁xx和王xx的出警执法录像,经查找因时间久远,均未保存。此外,民警贾xx出庭作证,表示其曾经出警,但对于具体细节记不清楚了。

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之陈述,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张银向海淀公安分局申请公开“关于2013年12月24日,申请人张银拨打110报案后的出警处理记录”,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可知,虽然海淀公安分局所属永丰派出所在接到张银电话报警后派民警出警,但并未对处警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故张银申请的上述信息不存在。海淀公安分局将上述情况告知张银,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银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张银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银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锋

代理审判员 黄 薇

代理审判员 张美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